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Chapter 4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Section 2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地方性法规案Article 36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