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Chapter 4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Section 2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地方性法规案Article 28In force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