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列入政府计划或者政府参与投资的研究与开发项目,项目承担者在申请立项、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以及项目完成后,均应当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所涉技术领域的专利检索报告。

单位在技术或者产品进出口中涉及专利的,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出具专利检索报告。

专利检索报告由市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专利服务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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