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发展和改革、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明确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及时了解老年人生活、健康等状况,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