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Chapter 3 社会服务Article 25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设置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