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进步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实行奖惩、任免职务的重要依据。

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及其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科技创新投入、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创新成效等纳入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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