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
(三)有与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检验检测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
(四)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或者与消防技术服务范围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许可、资质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对服务质量负责。严禁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严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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