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建设为统领,以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采取措施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防止和减少烟尘与扬尘的产生,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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