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未办理注册从事房地产中介咨询、经纪业务的,责令其停止非法咨询、经纪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让、转借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注册机构注销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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