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

(四)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六)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中介服务人员的信誉和权益;

(七)未通知抵押权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提供转让中介服务;

(八)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促成交易;

(九)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十)隐瞒价格信息,从中赚取差价;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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