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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