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拟确定的重大规划编制事项、审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审查的规划事项以及审议本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制定运作程序和表决方式等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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