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占压城镇蓝线、城镇黄线、道路红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二)影响城镇道路、公路交通、景观环境、公共安全的;

(三)在已按规划建成或者近期将按规划建设的区域、地段的;

(四)侵占城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人行步道、文物保护单位和紫线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高压线走廊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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