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全市城乡统一规划、整体布局的指导思想,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以及分级编制、逐级指导的原则。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鼓励开发地下空间。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城市特色,保护自然资源、旅游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历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建设生态省、生态市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省会城市性质,突出全省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地位,统筹考虑省会城市功能建设和省直机关的用地布局及空间安排需要。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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