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结合本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科学合理确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的规模、结构与布局。

市、县(区)生态空间布局应当以保护西苕溪上游丘陵山区、东苕溪中上游丘陵山区、合溪上游丘陵山区生态涵养区和南太湖湿地富集带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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