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Repealed

高速公路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

(二)收缴的罚款不按规定上缴国库的;

(三)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的;

(四)勒索司乘人员财物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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