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三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并告知举报人、控告人。

接受举报、控告或者受理移交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