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检疫、治理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根据需要安排专项经费。

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古树名木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和其他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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