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镇级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

(二)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四)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六)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重大事项不需要经批准的,应当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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