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对藏医药事业的投入,改善藏医药机构工作条件,保障正常工作的开展,其增加幅度不得低于财政正常支出的增长幅度。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藏医药发展专项经费,并纳入预算,重点用于藏医药医疗、教学、科研、藏药生产等重点项目,并随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有藏医业务的乡镇卫生院的周转资金用于藏医药的应达15—30%。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资助藏医药事业的发展,建立藏医药发展基金,积极利用外资和捐助发展藏医药事业。

藏医药事业费、基建费和藏医药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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