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设立藏医医疗机构。鼓励建设具有特色的藏医专科专病医疗机构。

未设立藏医药机构的县,必须在其县级综合医院内设置藏医科和藏药房。

中心卫生院必须设置藏医科(室)和藏药房。

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藏医药人员和必需的医疗器械、设备,提供藏医医疗服务。

村卫生所(室)的乡村医生应当掌握藏医药基本知识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藏医诊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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