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依法发放加班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依法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依法发放加班工资。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