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违反本规定,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对医疗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