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广播、电视、报刊、出版社、互联网等公共传媒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宣传,创作、出版、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任何单位或者媒体出版、播映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文化产品时,对其中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观看的,应当作出中文警示说明,并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有未成年人的场所展示;不得刊登、播放和张贴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以及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声讯和网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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