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违法进行抽查检验的;

(二)不履行或者未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药品安全事故的;

(三)利用职权推荐药品或者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牟取私利的;

(四)参与药品经营活动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