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51In force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阅览室和未成年人活动的其他室内场所吸烟、饮酒的,所在学校(园、所)应当及时制止,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