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和向提案人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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