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出版行政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出版行政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的,应当在前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结案。

出版行政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将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退还当事人,或者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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