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可以作为评聘职称的著作(作品)依据。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参与编纂的人员支付适当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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