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资料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保存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各种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和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资料被采用或者收藏的,可以获得适当的报酬,并享有署名权以及资料优先利用权。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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