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4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Article 38In force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行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县(市)人民政府、行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重建。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