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政府提供给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补贴、补偿、专项投资、扶贫款、救灾救济款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抵扣、挪用、拖欠、私分和侵占。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所列款物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并公布结果,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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