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对下列涉及农民负担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一)村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
(二)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
(三)易涝地区规定范围内公益性排涝水费;
(四)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五)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费;
(六)农民承担的其他费用和劳务。
对农民的补贴补偿和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