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对下列涉及农民负担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一)村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

(二)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

(三)易涝地区规定范围内公益性排涝水费;

(四)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五)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费;

(六)农民承担的其他费用和劳务。

对农民的补贴补偿和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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