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归口负责、专业队伍与群众管理相结合、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部门,环保、卫生、爱卫办、工商、房管、公安、水务、交通、市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组织等部门共同负责城镇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治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负责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监察工作。
自治县其他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规划区内的乡(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