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补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本辖区内开展的慈善活动。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指导、协调和相关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相关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