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符合国家法定条件,符合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境内办学或者合作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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