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华侨可以保留原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类人员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华侨个人出国定居的,原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果园、鱼塘、滩涂等承包合同未到期的不予变更;其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以委托代耕或者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华侨提出交回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果园、鱼塘、滩涂等,在按照承包合同付清所约定的费用后可以依法解除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其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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