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办理工作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在会议期间办理的,应当在会议期间办理,并复文答复代表。会议期间难以回复,可以在会后办理答复。

(二)办理单位接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在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应向代表和交办单位说明原因,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理完毕,复文答复代表。

(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相同或者联名提出的,可以并案办理,回文时要分别答复代表。

(四)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复文应当有藏、汉两种文字,文字表达要准确、精练、态度要诚恳。复文应当列入承办单位文件管理。

(五)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要求办理单位重新答复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答复。

(六)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复文应同时抄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七)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撤回的,由交办单位通知承办单位,办理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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