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工作,并实行统一领导。省文物行政部门是敦煌莫高窟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敦煌市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旅游发展、环境保护、灾害防治、治安保卫等方面,做好敦煌莫高窟及其环境风貌的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的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公安、城乡建设、工商、环境保护、旅游、海关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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