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遗体捐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红十字会承担遗体捐献的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财政、教育、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遗体捐献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开展遗体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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