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11, 2002
- In force fr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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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articles
(2002年5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2年9月11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
Chapter 2教育督导机构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负责制定教育督导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辖区贯彻落实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教育发展战略,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四)对本辖区内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对本辖区内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履行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授予的其他职责。
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并颁发《督学证》。兼职督学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一)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10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教育系统以外的兼职督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教育相关工作业务;
(四)坚持原则,联系群众,品行端正,办事公道。
Chapter 3教育督导的实施
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相关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相关工作进行局部、专题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随访督导是指不定期地对一个地区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相关工作进行了解、检查和指导。
教育督导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一)将督导方案告知被督导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督导30日前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
(三)组织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督导检查;
(四)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并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意见;
(五)向被督导单位送达《教育督导意见书》。
督学随访督导时,应当出示《督学证》,并在事后向教育督导室报告督导情况。
(一)听取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调查问卷、测试;
(五)现场察看。
(一)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进行批评并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二)就被督导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教育教学及相关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人民政府责成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督导室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育督导室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无理拒绝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报告工作的;
(二)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室和督学的;
(四)对督学或者对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六)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
(一)因渎职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