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示范区集中新建区的建设用地应当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将示范区城市建成区存量土地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市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示范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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