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市和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事业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加强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相关工作。

交通、水务、城市管理、卫生计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绿化监督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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