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公共绿地绿化施工前,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施工的30日前,书面告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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