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损坏设备设施的,处以该树木花草或者设备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挖坑取土或者焚烧垃圾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游泳、捕鱼、垂钓、宿营、烧烤,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擅自在自然景物、园林建筑、雕塑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兜售物品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散发广告、随地吐痰、吐槟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烟头、果皮(果核)等废弃物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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