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挖砂、取土、葬坟、开荒、开垦、修筑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等破坏林地的活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破坏林地的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毁林开垦、种植芒果等经济林木或者蚕食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二倍至五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尚未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按照非法开垦、蚕食林地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中,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