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禁止和限制性规定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既不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者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进行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