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责任人在完成山体修复治理工作后,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章程和管理规定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工程未验收通过的,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闭坑申请。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山体修复治理信息载入山体及山体资源统一登记与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除特别保护需要外,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方案及其验收鉴定报告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