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三)其他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