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治理方案的制订和防治技术的指导;

(二)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的发布;

(三)农业植物检疫;

(四)组织对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效果的评估、检查;

(五)组织对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的研究、试验、示范、推广以及安全性、适用性的评价;

(六)农药及农药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七)植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和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植物保护工作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植物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科学技术、交通、环境保护、气象、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植物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9